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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刑事监管

imtoken官网最新版 2023-01-18 09:27:38

关键词比特币虚拟财产财产犯罪

作者简介:朱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CLC编号:D924 证件识别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4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因“币圈大佬”李笑来的一段录音,以及《韭菜的修真》一书的发布,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就其本身而言,“比特币”是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特殊样本。从大多数人的主观角度来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只能算是极客(geek,意为技术爱好者)、玩家和投机者之间的游戏。货币真正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任何单一国家的政府监管机构为了鼓励创新而采取的将虚拟货币从货币转换为商品的折衷做法似乎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政策。相反,更容易禁止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这很容易做到,但比特币现有的高价值使得简单的禁令没有应有的效果。从刑法研究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个没有明显前兆的突发事件,这使得社会转型阶段现有法律的更新和应用有了新的研究方向。

从 2017 年 12 月到 2018 年 7 月,比特币从 16,845 美元的高点跌至 1 比特币的所谓低点 5,765 美元至 1 比特币,但你知道比特币在其首次公开募股时的价格是 . ..0.03 美元兑换 1 比特币。总的来说,比特币的价值自诞生之日起就经历了巨大的起伏,但跌幅远大于跌幅。有观点认为,比特币所经历的波动是类似于庞氏骗局的泡沫,而不同观点认为,这样的颠覆性产品从人们接受到接受需要一定的过程。 一、比特币的身份困境

现代货币信贷金融体系的原型是赖森伯格体系及其后续发展。在不属于贵金属本位制的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本身没有价值,而是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保证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2017

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拒绝了任何其他货币或类似货币的物体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我国使用其他货币承担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无论是虚拟商品属性更强的Q币还是货币属性更强的比特币)都不受法律保护,这使得虚拟货币在进入流通市场时面临基本障碍。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4日,各大银行、阿里巴巴、腾讯等机构采取措施终止比特币相关交易。

但是,目前政府和相关机构采取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使其无法在虚拟货币与金融产品之间建立自然的联系来解决其合法性问题,但由于虚拟货币价值的巨大波动性,实际上比特币拥有多项类似于商品的合法交易非法或在合法和非法交易平台之间徘徊,导致在身份问题真正解决之前交易份额巨大,导致各国政府在身份识别过程中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二、比特币管理之难

在法律界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确定时,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的出现,让人们在数字世界中对财产的理解更加混乱。与一般的虚拟财产相比,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独特性。如果说过去的虚拟资产是由人员或机构管理的(比如Q币的管理权属于腾讯),比特币是纯粹的抗监管,在创世时通过独特的技术手段进行自我管理是比特币的一大特点。在没有组织、机构、人员和运营商参与管理的情况下,这种源自“无政府主义”思维方式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为了抵制监管而诞生的。同时,由于虚拟货币本身的“货币”定位对任何国家的货币体系来说都是法律框架之外的挑战,目前大多数政府并不承认它具有货币属性或价值。

虚拟货币的产生几乎是不可能监管的。以比特币为例,它是当下互联网火爆货币的一个缩影。根据虚拟货币的程序和原理,比特币诞生以来,类似的虚拟货币不下数百种。资产担保没有黄金等硬通货,市场上所谓的“估值机构”几乎可以说是“庄家”的代名词。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机术语中,虚拟是由二进制代码构建的模拟系统或世界。因此,有学者认为“虚拟”是一种媒介,虚拟货币已成为继商品、金属、纸币之后的另一种货币形式。由于比特币的暴涨趋势和人们的赌博心理,各种以次充好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币圈知名人物李笑来的录音被放出,甚至将虚拟货币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2017

虚拟货币的流通管理也是个大问题。以比特币为例,虚拟货币的交易自然抵制任何监管机构的监管,流通基本是匿名的。任何想参与比特币交易的人,只需加入比特币区块链网络即可完成交易。 ,不需要任何个人信息。随着比特币价值的不断扩大,这种不受监管的流通模式带来了许多重大的社会问题。欺诈、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行为几乎成为大规模比特币交易的代名词。 2017年,勒索病毒的突然爆发和严重的后果,黑客肆无忌惮地要求受害者支付比特币作为解锁电脑的赎金,给比特币的合法化蒙上了更大的阴影。 三、虚拟货币背景下我国刑法的解读与完善

(一)虚拟货币背景下财产犯罪刑法完美解读

对于比特币的场景,无论是基于财产权的犯罪还是财产破坏的逆转,依靠立法或简单地禁止比特币流通,都不足以解决可能遇到的实际比特币犯罪。在工作中,需要依靠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应用。

首先,我们必须更深入地了解比特币的本质。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货币。莱特币、以太坊等数十种货币已进入主流视野,未来类似产品将有数百种,甚至可能出现官方认可的虚拟货币。如何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我们目前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唯一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其独特性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产权特征(排他性),与其他由知识产权产生的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有本质区别,但电子数据的“价值”表现为纯粹的产权利益(种类),在turn 将它们与一般的实物和网络虚拟资产区分开来,而不是货币。

此外,涉及财产犯罪的各种刑法理论还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以占有为例,对非法占有的传统解释显然无法概括当前虚拟货币犯罪的内涵。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基本理论分解占有,对不同事物的占有意义有不同的认识。对于虚拟货币这一特殊有价值的电子数据,非法占有不仅是事实管控的排他性状态,还应以其利益价值的取向和变化作为占有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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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犯罪形式

无论是产权犯罪还是破坏财产犯罪,我们研究的都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来研究。由于比特币本身的惊人价值,大多数使用比特币的犯罪都是在洗钱的方向,实际侵害财产的犯罪很少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2017,但人类的贪婪远远超出了中本聪一开始的预期。现有的虚拟货币犯罪不再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而是依靠虚拟货币巨大的波动性,像非法炒金、炒外汇一样,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投机工具。除了货币的属性,比特币还具有商品的双重属性。当比特币成为一种商品时,它就变成了一种投机商品。由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平台的禁止以及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市场逐渐演化出各种偏离“货币”本源的变种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政策2017,同时规范比特币交易平台和比特币中心化交易行为,惩治比特币相关犯罪的前提是确定基本法律框架,这显然无法避免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判断:

一、非法平台:以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幌子,以非法现货交易的形式进行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

首先是以国际虚拟货币价格为基准,利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巨大波动性,让受害者入市买入多空交易,赚取高点差、手续费,以及客户失去的部分。 由于资本市场28定律,平台主不需要在价格上做任何事情,也不需要与国外平台进行实际交易,因此可以将大部分客户的损失收入囊中,但也有少数客户可以盈利甚至利润丰厚。

其次,打着国际虚拟货币价格的幌子,在交易中使用滑点、冻结等手段,故意增加客户损失,骗取交易资金的受害者。赔钱之后,就没有第三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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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者,笔者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自己建立虚拟货币:由于区块链技术不再神秘,一些不法分子自己制造虚拟货币,雇人吹嘘其发展前景,利用国外平台(主要是日本平台)上市交易,甚至寻找投机者,建立所谓的估值机构(实际上是庄家),利用庞氏骗局层层加码,最终接管市场的受害者失去了一切。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应区分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故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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